注冊資本認繳制度實行后,你應該知道的

1、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2013年10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明確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五項主要內容。

一 是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 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二是將企業(yè)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使企業(yè)相關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規(guī)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檢查的隨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三是按照方便注冊和規(guī)范有序的原則,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由地方政府具體規(guī)定。

四是大力推進企業(yè)誠信制度建設。注重運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將企業(yè)登記備案、年度報告、資質資格等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tǒng)予以公示。推行電子營業(yè)執(zhí)照 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與紙質營業(yè)執(zhí)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將有違規(guī)行為的市場主體列入經營異常的“黑名錄”,向社會公布,使其“一處違規(guī)、處處受限”,提高企業(yè)“失信成本”。

五是推進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降低開辦公司成本。在抓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基礎上,實行由公司股東(發(fā)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對繳納出資情況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制度。

為積極穩(wěn)妥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國務院于2014年2月7日印發(fā)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決定推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規(guī)范統(tǒng)一、寬進嚴管的原則,創(chuàng)新公司登記制度,降低準入門檻,強化市場主體責任,促進形成誠信、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

2、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措施將于何時起開始實施?《公司法》作出了那些相應的修改?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公司法》將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的修改,為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這次修改共涉及《公司法》的12個條款,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方面。

第一,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guī)定的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fā)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應當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guī)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guī)定。公司股東(發(fā)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guī)定 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 東(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fā)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3、什么是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注冊資本是公司制企業(yè)的全體股東(發(fā)起人)認繳并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總額(認購的股本總額)。注冊資本是股東按照約定向公司轉移財產(貨幣或可以 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而形成的。股東出資繳付到位,就可以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享有管理權、決策權、收益權。注冊資本對公司而言至關重要。所以,資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核心,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是公司登記制度的核心。

認繳登記制是相對實繳登記制而言的。2006年以前,我國實行 的是嚴格的實繳登記制。即在公司設立之前,股東的所有出資必須完全繳付到位。公司登記機關通過審核《驗資報告》,確認出資完全繳付到位,才能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成立。實繳登記制的好處是便于監(jiān)管,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通過營業(yè)執(zhí)照向交易方傳達公司資本實力的信息,弊端是公司設立成本太高,且易導致資本閑置。

2006年《公司法》經修訂實施后,我國適當放松了注冊資本繳付要求。法律規(guī)定首次出資額只要不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即可(公司成立時繳 付到位并進行驗資),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這實際上是實繳登記制與認繳登記制的折衷。

將于2014年3月1日起實施的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就是在公司設立時,由公司股東(發(fā)起人)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進行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4、對于投資者而言,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有哪些好處?

此次推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公司、公司股東(發(fā)起人)在注冊資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權利,從而較好地解決了現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問題,最大限度地為投資主體松綁,釋放其投資創(chuàng)業(yè)活力。

一是去掉了臺階。由股東(發(fā)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理論上說可以“一元錢辦公司”。

二 是敞開了大門。由股東(發(fā)起人)自主約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理論上說可以“零首付”。例如設立一個注冊資本100萬元的公司, 按照原法律規(guī)定股東首期至少要繳付20萬元到公司賬戶。改革后,股東可以根據需要繳付5萬元或者1萬元,甚至于暫不繳付,利于有創(chuàng)業(yè)愿望的投資者以最小的 風險盡早開始創(chuàng)業(yè)試驗。

三是松開了手腳。原法律限定了貨幣出資比例(股東以貨幣形式出資的總額至少應占公司注冊資本的30%)。改革后,由股東(發(fā)起人)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對于高科技、文化創(chuàng)意、現代服務業(yè)等創(chuàng)新型企業(yè)可以靈活出資,提高知識產權、實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形式的出 資比例,克服貨幣資金不足的困難。

四是摘下了緊箍咒。原法律規(guī)定,公司全體股東的出資最晚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 年內繳足)。也就是說,只要到了規(guī)定繳資期限,無論股東資金狀況及公司是否需要,都必須確保出資繳付到位,否則屬違法行為。改革后,由股東(發(fā)起人)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發(fā)起人)繳足出資的出資期限,不再限制兩年內出資到位,可以是三年、五年、十年,分次分批,從而可以提高公司股東(發(fā)起人)的資金使用效率。

五是大幅降低公司設立成本。改革后,在公司登記注冊環(huán)節(jié),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也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對于創(chuàng)業(yè)者而言,意味著注冊公司成本大幅降低。

5、

5、改革后,國家對所有公司都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了嗎?

否。 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方向。根據國務院公布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家對包括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yè)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yè)、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yè)、典當 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27個行業(yè),暫按現行規(guī)定執(zhí)行,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這主要是考慮到一些特定行業(yè)由于行業(yè)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 性,對其實繳注冊資本的要求較高,特別是從國際上看,世界各國普遍對金融機構實施審慎監(jiān)管,要求金融機構具備相當數量的實繳資本,以維護金融穩(wěn)定。

6、實施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后,公司股東(發(fā)起人)無需對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了嗎?

否。 “認繳”不等于“不繳”,最終還是要繳,是按照股東間達成的契約來繳。如果股東只認繳,不實繳,公司就是空殼。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并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股東(發(fā)起人)要按照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 司繳付出資,股東(發(fā)起人)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股東(發(fā)起人)沒有按約定繳付出資,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發(fā)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如果公司發(fā)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發(fā)起人)應先繳足出資。因此,這就要求公司的 股東(發(fā)起人)在認繳出資時要充分考慮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資能力,理性地作出認繳承諾,并踐諾守信。

7、什么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為什么至關重要?

設立公司應當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基本條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法定記載事項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決策、分配、清算的契約集合。章程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對其成員有約束力的內部規(guī)范,對加入公司從而自愿服從這些規(guī)則的成員有效。公司股東、經營管理人員、員工等相關各方 依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就要受到干預和制裁。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法”。其次,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向第三者表明信用和相對人了解公司組織和財產狀況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向外公開申明的內容,為投資者、債權人和第三人與公司進行經濟交往提供了條件和資信依據,便于相對人了解公司的組織和財產狀況,便于公司與第三人間的經濟交往。第三,公司章程也是對政府作出的書面保證,是國家對公司進行監(jiān)督管理的主要依據。

隨著公司法律制度的不斷進步,公司章程的法定色彩將淡化,而契約色彩將強化。也就是說,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都可以記載于公司章程。所以,公司章程越來越重要,制定公司章程要認真謹慎。

二、《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決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條:刪去《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法釋〔2011〕3號,以下簡稱《規(guī)定(三)》)第十二條第一項,并將該條修改為“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三)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p>

附:《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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