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保護是否及于全類

馳名商標一直是商標法領域的痛點。長期以來,馳名商標被異化,認定泛濫、宣傳不規(guī)范,與其制度設立的初衷背道而馳。那么馳名商標的保護是否及于全類呢,下面小編就來給大家談談吧。

無論是商標的授權、確權亦或是侵權判斷,均涉及對商標權保護范圍的解釋。而商標保護范圍劃定的唯一標準即“混淆可能性”(此處做廣義解釋,除商品、服務混淆可能性外,亦包含關聯(lián)關系誤認可能性)。

在商標標識和商品項目均相同的情況下,法律采用當然推定混淆的方式,免除了當事人的舉證義務。而在商標標識與所涉商品(服務)中任意一項存在不同時,當事人則需要通過顯著性、知名度、對方惡意等輔助因素,舉證證明存在混淆可能性。

對馳名商標而言,從知名度要素入手,是最為重要的判斷標準。

按照《商標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由此可知,普通商標權的保護范圍限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3款進一步規(guī)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從法條規(guī)定的字面含義來看,很容易認為馳名商標應當予以全類保護。然而,馳名商標跨類保護是受到“誤導公眾”這一條件的嚴格限制。商標法的立法本意在于通過授予商標權人在其商標使用行為所產(chǎn)生的知名度所能輻射的范圍內(nèi)以專有使用權保護,從而降低消費者的搜尋成本,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誤導可能性,即便認定為商標馳名,亦不具有排斥他人之效力。

就這點而言,馳名商標與商標法第十條一款八項絕對禁注禁用事項不同,十條一款八項涉及公共利益,保護范圍涉及全類,而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僅限于其知名度所及的商品和服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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