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教你如何正確認識認繳資本制

注冊資金改為認繳制,也就是說創(chuàng)業(yè)期的朋友可以不出資,直接注冊1塊、10、100、1000萬的公司。不用再花錢找第三方出資。

一、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并非認繳注冊資本制

在認繳登記制實施之后,發(fā)現(xiàn)到很多報道將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與認繳注冊資本制混為一談,這是對新制度的錯誤理解。

按照《公司法》理論,公司注冊資本制度分為兩大類:法定注冊資本制(又稱“實繳注冊資本制”)和授權注冊資本制(又稱“認繳注冊資本制”)。這兩種注冊資本制度的相同點在于公司的注冊資本總額在公司成立時會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約定,區(qū)別在于在法定注冊資本制下,公司成立時股東應全部認足并繳足注冊資本,其核心在于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三大原則,該制度更加注重保障債權和交易安全,為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所適用,2005年之前我國實行的就是嚴格的法定注冊資本制。在授權注冊資本制下,股東不必在公司成立時就認足和繳足注冊資本,對于未認繳部分,授權董事會在公司成立后根據(jù)業(yè)務需要在授權資本的數(shù)額之內發(fā)行新股,該制度更加注重便利和自由,多為英美法系國家所采納。

我國目前實行的認繳登記制是相對于原來實行的實繳登記制而言的,兩者最大的差別在于實繳注冊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法律對于股東實繳注冊資本的時間和比例不再進行強制性要求,而是留給股東自行約定。但在這兩種登記制度之下,股東均應在公司成立時認繳公司全部的注冊資本,并且應當根據(jù)章程約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注冊資本。

鑒于此,認繳登記制既不是嚴格的法定注冊資本制或實繳注冊資本制(因為在認繳登記制下,股東不必在公司成立時繳足注冊資本),也不同于英美國家采納的授權注冊資本制或認繳注冊資本制(因為在認繳登記制下,股東必須在公司成立時即認足注冊資本,如要增加注冊資本,必須由公司高權力機構通過決議并履行相關的審批登記手續(xù))。

但是,根據(jù)認繳登記制的規(guī)定,注冊資本在公司成立時即應確定,股東繳納注冊資本后不得抽回,并且注冊資本的增加應當履行相關的內部和外部審批手續(xù),符合法定注冊資本制的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的三大原則。因此,嚴格來講,認繳登記制和實繳登記制都可以算作是寬松的法定注冊資本制,只是認繳登記制屬于更為寬松的法定注冊資本制。不能因為“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表述以及法律不再強制規(guī)定實繳注冊資本的期限和比例就將認繳登記制簡單界定為或等同于授權注冊資本制或認繳注冊資本制。

二、認繳不等于不繳

在認繳登記制下,認繳并不等于可以不繳。

首先,認繳登記制的特點之一在于法律不再強制規(guī)定注冊資本的實繳時間和比例,但這絕非意味著法律不要求股東實繳注冊資本。改革的核心在于將注冊資本實繳的時間和金額交給股東自行約定,股東應將該約定載入公司章程,并根據(jù)公司章程約定的繳納時間和金額按時、足額繳納其所認繳的公司注冊資本,否則其應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其次,作為我國《公司法》一以貫之的原則,無論在原來的實繳登記制下還是在現(xiàn)行的認繳登記制下,股東均應以其認繳的注冊資本為限對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無論其認繳的注冊資本是否已經(jīng)繳足或者已經(jīng)繳足多少。這一方面是對股東的保護,但另一方面也是對股東承擔責任的要求。當公司資產(chǎn)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繳足其尚未繳足的認繳注冊資本以清償公司債務。

再其次,在認繳登記制下,一些小微公司特別是自然人股東設立的公司應當特別注意,雖然法律允許股東通過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較長的注冊資本繳納期限來延長注冊資本實繳的時間。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公司運營需要一定的資金投入(如租賃辦公場地、購買辦公設備、聘請員工等),客觀上要求股東在公司成立初期必須投入一定的資金。如果股東不以實繳注冊資本的形式向公司投入資金,而是以其自有資金直接投入公司,很有可能構成股東與公司的財產(chǎn)混同,并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情形下引發(fā)“揭開公司面紗”,使得股東不再受到“有限責任”(即以其認繳的注冊資本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保護,而被要求以其個人財產(chǎn)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三、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不等于注冊資本越低越好

在我國注冊資本制度改革之后,筆者注意到很多報道都提到在我國成立“一元公司”成為現(xiàn)實。“一元公司”廣義上是指注冊資本很低(甚至只有一元)的公司。從法律規(guī)定上看,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對一般公司取消了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注冊“一元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低了公司注冊的門檻,有利于市場主體創(chuàng)業(yè),但是并不意味著股東在公司成立時約定的注冊資本金額越低越好。

如果公司要實際運營,必定需要一定的資金投入,這客觀上要求公司有一定的注冊資本。一方面,如果股東以其自有資金直接用于公司運營,在一定情形下可能導致“揭開公司面紗”,這對股東極為不利;另一方面,在認繳登記制下,增加注冊資本需要履行相應的公司內部決策及外部審批登記手續(xù),如果公司成立時注冊資本很低,公司在運營過程中會面臨需要增加注冊資本的問題,徒增審批成本和煩瑣的審批程序。

此外,雖然法律對于一般公司的注冊資本金額沒有強制性的要求,但是公司是要進入市場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在商業(yè)操作中,交易對方必定會將公司注冊資本金額以及股東的實繳情況作為衡量公司財力和規(guī)模的一個非?;A和重要的標準。如果公司的注冊資本很低,交易對方或者債權人很難對公司產(chǎn)生信任,不利于公司的正常業(yè)務運營。

鑒于此,建議股東在成立公司時,應當綜合考慮股東的財力狀況和融資能力以及公司的運營規(guī)模和需求等因素,確定符合公司業(yè)務規(guī)模和能力的注冊資本金額,并按照章程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注冊資本。

監(jiān)管與自由的協(xié)調、政府干預與市場調節(jié)的平衡,是政策進步、法治發(fā)展以及政府職能完善始終應當關注和研究的重要課題。制度變革是對社會現(xiàn)實的回應,同時也要經(jīng)受社會現(xiàn)實和發(fā)展的檢驗,期待市場發(fā)展對我國注冊資本制度改革的積極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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